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环境污染举报的范围
(一)扬尘污染;
(二)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大气、水、固体废弃物造成的污染;
(三)燃煤污染;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五)机动车污染;
(六)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树叶),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服务业油烟及露天烧烤等污染;
(七)黑臭水体及河道排污口污染;
(八)渣土车污染;
(九)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
(二)12369环保微信平台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
第五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单位
1. 扬尘污染:县城管局、住建局;
2. 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县生态环境分局;
3. 燃煤散烧污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烟花爆竹,柴油货车:县公安局;
5. 农村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树叶):县农业农村局;
6. 渣土车污染,城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树叶等污染:县城管局;
7. 加油站、储油库:县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
8.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9. 黑臭水体:县住建局;
10. 河道排污口:县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11. 其他相关部门。
(二)奖励核实
承办单位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涉及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能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由生态环境部门接收后转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攻坚办),由县攻坚办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办结,相关部门根据办理情况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数额意见报县攻坚办,由县攻坚办转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1.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2. 违法使用、加工及销售散煤的;
3. 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6个100%的(“6个100%”:工地周边100%围档、各类物料堆放100%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清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4. 秸秆、垃圾、杂草、树叶焚烧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及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 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 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 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8. 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9. 加油站、汽修店(喷漆工艺)、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
10. “黑车”(未在县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11. 黑臭水体污染;
12. 尚未发现的、违法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13. 其他违反新乡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二)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 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
2. 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3. 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 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农药、小电镀、小漂染、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新五小”(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散乱污”企业,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
5. 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6. 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7. 未经批准或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8.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
9. 黑加油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承办单位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利用罐车、吨桶运输向河流、管网等违法偷倒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第七条 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县生态环境分局领取奖金;
(二)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三)举报奖金发放采用指定地点现金当场领取;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发放奖金时直接扣除税款;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的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 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4. 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 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 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 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 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求
1.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 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适用于全县范围内;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资金。县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负责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新乡县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4. 举报问题整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