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88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60号 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2-14 10:21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60号

   新乡市云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86144358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罗滩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赵贻新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工人正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厂区东北角处有两个雨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显示你公司废水类别为初期雨水,雨水排放口为一个,初期雨水要进入收集池。而你公司初期雨水无进入收集池的渠道,经厂区地面通过厂区东北墙角的排放口进入外环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7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下雨时产生的雨水和外界雨水性质一致,罐区全部建有围堰,雨水不会外排,不会对外环境造成任何影响;2.两个雨水排放口为建设围墙时自然预留的两个垛口,相距仅几公分,由于墙外地势较高,通常都是外部雨水倒灌,这两个雨水排放口是堵死的,没有使用,由于对厂区环境“脏乱差”进行清理整改,致使两个雨水排放口外露,现地面已用水泥硬化,两个雨水排放口已用水泥堵死,恳请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柒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规模较小,已将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对环境影响不明显,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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