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67号
刘光永: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西荆楼村59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49000元,于2020年11月在新乡县翟坡镇中大阳停车场院内擅自建设车用尿素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6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7月27日直接送达给你。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材料。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仟柒佰陆拾肆元的行政处罚(0.1764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