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新乡县人民政府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2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11-22 16:53 浏览量:18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2021年8月3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的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新乡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新乡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新乡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支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乡中原村镇银行)等。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人行新乡县支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方法

  第四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信用贷款、不良贷款转让或核销额、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款增速与上年同期比较、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缴纳税收同比增速等。

  第五条 考核指标、单项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

  (一)小微企业贷款额(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涉农贷款额(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涉农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信用贷款额(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用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信用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不良贷款转让或核销额(5分)。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新增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县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余额存贷比(5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以年度全县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七)年度贷款增长率(10分)。贷款增长率为人行新乡县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即(当年末贷款余额一上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年度全县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季度新增存款和贷款增速与自身上年同期比较(10分)。存贷款增速分别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持平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0分。存贷款增速考核分值相加后最高不超过10分。(考核每年的3,6,9,12月存贷款增速数据)

  (九)存贷款创新及配合县政府有关试点县建设等工作(10分)。积极争取上级行在新乡县进行各项存贷款创新试点,成绩突出,分别获得国家、省、市荣誉肯定的,分别得3分、2分、1分。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试点县建设或重点工作,按贡献程度给予记分。支持县直单位信息化系统平台搭建(资本性投入);利用各项政策为县域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如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县域放管服工作,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等工作给予适当加分。积极参与县政府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如:政银担、政银保、四方共担等业务,根据业务开展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加分。态度消极,不支持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的,视情况给予扣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十)当年缴纳税收总额(10分)。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为新乡县税务局提供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缴纳各项税收之和,以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10分。

  (十一)缴纳税收同比增速(10分)。缴纳税收同比增速为(当年缴纳税收总额—上年缴纳税收总额)/上年缴纳税收总额。以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税收同比增速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税收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考评奖励方式

  第六条 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七条 对考核排名前列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获奖单位的高管团队授予“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先进管理团队”,并对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奖励资金1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单位和金额由考核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需以县政府下达的当年指标为依据,未完成指标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人行新乡县支行的考核,按照下列指标进行,(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全县信贷投放目标得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市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得2分。(2)积极争取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开设分支机构,当年每完成一家得3分。(3)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每推广一项加3分。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金融试点,每增加一项加5分。(4)积极组织银企洽谈和项目推介活动,每组织一次得0.5分。(5)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贷款、再贴现,每增加1亿元得0.5分(人行单设指标)。(6)鼓励银行增加支行网点,每增加1个支行网点得0.5分。

  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得分在15分以上的由县政府对该机构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表扬奖励。

  第九条 对农发行新乡县支行的考核。农发行新乡县支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参加考核排名。对农发行新乡县支行当年完成县政府信贷投放目标,且在新乡市农发行系统内部对各县市农发行考核排名进入前三位的,县政府当年对农发行授予“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并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第十条 对当年通过创新产品、表外业务对新乡县经济社会发展或支持新乡县各项试点县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授予“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并通报表扬。对当年业务发展提升较快,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进步单位”并通报表扬,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县金融工作局对考核指标进行测算,并于3月10日前将测算结果、基础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考核小组复核,考核小组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考核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