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06号
新乡市立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6K4QN3P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南位庄村村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苗志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300台提升机设备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主要生产设备有二保焊、氩弧焊机、台钻、等离子切割机、折弯机等,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办理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1.125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