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5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31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8月31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305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8-31 10:55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305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31557315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碳酸钙车间正在生产,碳酸钙车间投料工序布袋收尘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5米高排气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0:已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10.1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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