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94号
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71447352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林牧产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豪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正在运营,现场看到你公司将牛舍的挤奶厅冲洗水、挤奶器清洗废水、部分牛尿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两个管道经北墙排放到大沙河里,大沙河已干涸,废水在大沙河河道低洼处到处溢流。新乡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在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第二个非法排放口、公司院内北侧沟渠存水各提取水样1个,水样呈黑、绿色,有味。监测报告显示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测定值化学需氧量为1.31×103mg/L,氨氮为88.1 mg/L,总磷为10.9 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400mg/L、氨氮排放标准80mg/L、总磷排放标准 8 mg/L)2.27倍、0.1倍、0.36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对于此事非常重视,已找相关设计部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投入50万元治理;2.属于畜牧养殖企业,运营艰难,负债高;3.2021年7月20日的暴雨灾害,造成新建污水处理站全部坍塌、饲草饲料被污染、设备损坏、围墙倒塌,损失较大,运营难上加难;4.积极承担各项社会责任,被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评为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请求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水污染防治类表8:一般工业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超标2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Ⅳ类水体;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柒拾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74.5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