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4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25号 郭新伟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8-12 16:38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25号

  郭新伟:男 汉族 1984年9月20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丁庄村236号

  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50000元,于2021年6月在新乡县小冀镇杏庄村村东口擅自建设家具加工项目,未建成,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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