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22号
朱止现:男,汉族,1952年4月2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1214号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在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南侧投资建设的镀锌点生产车间未生产,生产车间内去油工段清洗废水、镀锌工段清洗废水、钝化工段清洗废水经车间地面排水沟统一混合收集后经车间东侧出口正在排放至厂区院内东南方向第一个沉淀池,然后经管道通向第二个沉淀池,第二个沉淀池内有由西向东的管道与厂区东门外生活污水沟相连,现场看到生产车间内混合生产废水流至沉淀池内的水正在自西向东流。经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现场提取水样检测,出具的监测报告(万检委字〔2021〕第695号)显示,下水道2锌浓度为53.4 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总锌排放标1.5 mg/L) 34.6倍;铬浓度为13.9 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总铬排放标1 mg/L)12.9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