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22号
新乡市祥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0XLN59Y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新延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苑春强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所服务的新乡县鸿翔纸业有限公司,淀粉制胶车间投料过程中未有效收集,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4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淀粉制胶车间长35米,宽25米,除进料大门以外全部密闭,投料区在车间最后方,距大门28米,并且大门安装软质卷帘,不会进入外环境;2.车间地面全部硬化,即便淀粉洒落也要随时收集使用,不会排出车间,影响大气环境;3.发现问题后,立即更换固定式车间大门,投料区加装气罩,已完成整改,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壹拾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玖万伍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