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9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8号 新乡市旭日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6-03 11:34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8号

  新乡市旭日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07478403

  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富兴路以西、文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杜家中

  2021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冲压钢带车间正在生产,镀镍车间未生产,镀镍车间西南侧有一口废弃水井,水井上方有六根管道,三根管道连接镀镍车间生产线,三根管道连接南侧车间,现场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镀镍车间西南侧水井取样检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锌浓度为4.58 m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Ⅲ类水 锌指标≦1 mg/L)3.58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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