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97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7号 王伟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6-03 11:34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7号

  王伟: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王村375号

  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投资建设面筋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面筋加工点正在生产,建设有两个沉淀池,脱水工序生产废水经厂房北墙地埋沟流入一沉池内,经沉淀后经水泵再次提升到地埋沟内流入二沉池,再次沉淀后经水泵提升至排放口进入敦孟排截污管网。现场提取水样经新乡县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厂区西南角外排软管内存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76×103mg/L,总磷浓度为56.43mg/L,分别超过《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表2 间接排放限制(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300 mg/L、总磷排放标准5mg/L)31.5倍、10.3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   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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