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9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19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4号 新乡市东鹏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大召营分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19 10:57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4号

  新乡市东鹏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大召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J6HN4L

  住所: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

  负责人:杨良波男,汉族,1976年06月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胜利中街169号怡园小区14号楼3单元24号

  2021年5月7日,我局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察通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调取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1年5月5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318.27mg/m3、5月6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325.32mg/m3、5月7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482.97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0mg/Nm3的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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