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9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19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3号 河南喜世食品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19 10:57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3号

  河南喜世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749505742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大道与胡韦线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丽娜

  2021年4月24日,我局在线设备监控平台显示你单位水污染物在线监控COD数据自2021年4月21日至4月23日日均值连续超标,4月21日COD浓度日均值366.59mg/l、4月22日COD浓度日均值418.02mg/l、4月23日COD浓度日均值420.33mg/l,超过入管网水质标准300mg/l标准,分别超标0.22倍、0.39倍、0.40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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