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8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07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36号 新乡市海华化工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07 11:14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36号

  新乡市海华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5BKR89

  住所:新乡县翟坡镇北翟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

  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活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而是通过管道进入事故应急池中存放。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到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7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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