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1]05号 关于《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宋民乐(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410352016411801000559)编制的《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青龙路本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30万吨复合肥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新建2条15万吨复合肥生产线。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集气罩、吸尘管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新增4台天然气热风炉,热风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与造粒、烘干、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重力除尘器处理,粗筛、精筛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采取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再一起通过水洗涤塔处理,尾气经不低于39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37.4kg/h(39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排放口浓度10mg/m3标准限值要求,SO2、NOx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它炉窑SO2200mg/m3、NOx300mg/m3标准限值要求,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速率35kg/h(39米高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 粉状物料全部采取储罐、筒仓、覆膜吨包等密闭储存,粉状、块状物料全部密闭、封闭储存。物料采取封闭或密闭方式输送,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的除尘设施不与其它工序共用,投料、破碎、筛分在封闭的厂房内,除尘器卸灰不直接卸料地面,卸灰区封闭。厂区、车间地面硬化或绿化,保持清洁干净,车间物品摆放规范整洁,无物料散落,无“跑冒滴漏”,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颗粒物0.5mg/m3、NH3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0.5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喷淋塔洗涤废水回用造粒工序使用不外排。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6吨/年、氮氧化物27.8966吨/年、颗粒物33.2582吨/年,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双倍替代:二氧化硫8.52吨/年替代量从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拆改削减剩余量61.7032吨中扣除,氮氧化物、颗粒物替代量从本公司“以新带老”自身削减量中替代,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2.66吨/年、氮氧化物237.9466吨/年、颗粒物236.6709吨/年。 五、企业要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和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31日 |
索引号
null-00-2021-0056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1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1]05号 关于《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4-01 15:46 浏览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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