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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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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城乡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18-09-18 15:25 浏览量:15

  新政办〔2018〕73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城乡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城乡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新乡县城乡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考核对象是指县政府在我县城乡管理责任界定中明确的具有城乡管理职责的所有责任单位。

第三条

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县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和城乡管理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乡管理监督考核坚持监督检查与履行职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考核信息通过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管理平台,向各责任单位发布,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二章 督查工作

第六条

实行严格健全的督查责任制度。把城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建立专门的督查队伍,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城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区域进行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督查。

第七条

实行日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员每日对所属责任区域履行督查职责,利用数字监控、12319城管热线、“城管通”等工具将督查的图片、视频、信息实时传送到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对重要或者突出问题随查随报。

第八条

实行日通知整改制度。城乡管理指挥中心根据督察员督查的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督办通知,通知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城乡管理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限时解决。

第九条

实行督查情况周公布、月汇总制度。城乡管理指挥中心根据每月督查情况下发通报,对责任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每月根据向各责任单位派遣案件的处置、整改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对本月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计分项目,在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时,在县电视台予以公布。

第十条

实行跟踪落实限期整改制度。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乡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责任单位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三章 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日督查由新乡县城乡管理指挥中心根据督查员当日督查情况依据《新乡县城乡管理督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标准计分;月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日督查考核成绩评定;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来评定季度和年度督查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建立提示、警示制度。

  (一)领导批示、群众来信来电、新闻监督和城管监督员发现问题后,由城乡管理指挥中心下达整改通知。

  (二)同一问题派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的下达“督办通知书”,下达督办通知书后,仍未解决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问题还不能解决的,下达集中整治公告并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所有督查的问题均输入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按照立案、处理问题、结案的程序,根据计分标准累计计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责任单位追加计分:

  (一)被我县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同一问题连续曝光加倍扣分。

  (二)凡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次(件)扣15分。

  (三)被县城乡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被县政府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

  (四)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达整改通知后未整改到位,就同一问题下达督办通知的,按标准计分;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按标准的两倍计分;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标准的三倍计分。

  (五)影响全县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计30分。

  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计分标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将责任单位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的处罚由县城乡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一年内被县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单位其它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对同一问题连续三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下达一次集中整治公告而未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全县人民道歉。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一年内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三次以上或五次以上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在重大活动中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程序,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可向县政府提出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分管领导警示性谈话的建议和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属垂直部门的按照以上奖惩办法向其上级单位提出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将向其上级部门及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实行扣分与经济处罚挂钩制度,每扣1分罚50元,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扣除经费来源及执行程序

  (一)纳入县财政管理的责任单位,扣除经费按月由县财政局从该单位财政经费中扣除;未列入县财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向县财政专户交纳保证金1万元,由县财政监管,所扣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

  (二)城乡管理指挥中心每月核算扣除金额,汇总后报县领导审批,根据单位财务属性由财政局扣除各责任单位相应金额,由财政局负责实施扣除经费的落实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对所扣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切实保证城市管理监督检查与经济处罚挂钩落实到位。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一)涉及单位、部门职能交叉的案件,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确定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计入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结案数;协办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二)遇到特殊案件需要延期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审核授权后执行。

  (三)处置时限跨月的案件计入次月的案件数。

  (四)处置到位当月结案率为0的,当月的考核成绩计0分。

  (五)处置单位当月无案件的,不纳入当月月度考核排名。

  (六)各责任单位在考核按期结案率达到100%,且无返工案件的单位不予处罚。

  (七)月度统计考评的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25日,每月26日上午10点为统计截止时间。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管中心在新乡县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委托县城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监督考评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直单位、各乡镇、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的工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相关单位要抽调专人,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及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县政府。考评结果将在县级新闻媒体、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2010年5月5日印发的《新乡县城乡管理责任单位监督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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