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用水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用水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15号)等文件要求,经成本队调查并参考周边县(市)价格,现将我县农业水价形成原则等公布如下:
一、建立分类分档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含一般经济作物、畜禽养殖、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适当高于粮食作物水价。
原则上设立三挡水量。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为第二档水量,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一、二、三档用水量水价比原则上不低于1:1.3:2。用水定额以县水利部门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
二、具体价格标准
新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为井灌区。
第一阶梯定价:年用水量小于等于1倍用水定额,粮食作物水价0.2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0.3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定价:年用水量大于1倍用水定额,小于等于1.2倍用水定额,采用基本水价×1.3倍,作为第二阶梯用水价格,粮食作物水价0.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0.39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定价:年用水量大于1.2倍用水定额,采用基本水价×2倍,作为第三阶梯用水价格,粮食作物水价0.46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0.6元/立方米。
三、加强水费计收管理
各级用水合作组织应在办公场所、充值点公示农业水价具体标准,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禁止水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同时,要定期公开灌溉用水量和水费收入情况,公示支出的主要项目和具体金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新发价〔2019〕17号《关于新乡县试行农业水价的通知》同时废止。由于我县是新建井灌项目,暂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通过成本调查核定农业水价,定价试行期为三年。试行期满后再开展成本监审重新定价。各乡镇用水协会要做好资料归集存档,为三年后成本监审做好准备。
新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