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33号
李朋超: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903120712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新乡县翟坡镇大宋佛村北投资建设的洗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洗砂场未生产,现场存放有大量原料及成品(约120吨),洗砂设备旁边的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长10米、宽8米、深0.4米)有洗砂废水存放痕迹。位于洗砂场西侧人工水渠内有洗砂废水存放,与洗砂设备旁边的土坑相连,最终流入位于洗砂场南侧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无名河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月9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66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0年4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经审核,你所提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豁免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机关对你作出: 处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