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0-008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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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字〔2020〕第132号 李朋超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6-23 09:54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决字〔2020〕第132

 

李朋超: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903120712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胡桥乡南观营村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46000元,于2020年3月擅自建设清洗沙项目并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49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65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0年4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经审核,你单位所提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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