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的请示》(新城管〔2019〕11号)收悉,结合我县实际和参照周边县市的情况,综合考虑我县群众的承受能力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经我委研究,同意你单位的请示并报县政府决定。2019年5月14日,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新乡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行)。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1.50元钱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80岁以上老人免收);各行政村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机关事业单位(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0元收取,由单位负责。
(三)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元。
(四)集贸市场内的饮食、畜禽、鱼类等摊位每摊位每月30元,蔬菜、水果等摊位每摊位每月15元。
(五)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0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六)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企业负担。
以上计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