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文〔2017〕156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和保留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
(2017年11月1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切实解决群众、企业“办事难”问题,经10月27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取消县直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103项证明,同时保留15项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部门要本着为民服务、便民利民的理念,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将限制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逐步取消,真正做到手续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办事负担。
二、严格承接落实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制定落实措施,确保不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可通过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系统内部核实、部门函询、申请人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处理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需部门函询、主动核查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调查,至迟当日内回复,不得出现推诿、推脱责任影响办事效率和增加申请人负担的情形。
三、减轻办事负担
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出具单位要规范办事流程、加强实地核查,确保证明的事项、信息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服务异地办理
此决定公布后,我县居民到新乡县以外的地区就业、学习或生活等,所在地要求提供我县已取消证明的,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继续开具证明,为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五、实施动态调整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部门职能变化、信息共享等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整证明事项的,各部门要按照程序报县审改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证明。
六、强化监督问责
各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责任,对证明取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对已取消的证明变相设置门槛或以更换名称等其他形式继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审改办(县编办)、县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七、畅通投诉渠道
为确保取消证明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让广大企业、群众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投诉邮箱:xxxwwzm@163.com。听民意、解民忧、顺民心,县政府将有关清理无谓证明的投诉问题分门别类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进行答复。不认真对待民众诉求或逾期不回复的,将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附件:1. 新乡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