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10-14 浏览量:

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新乡市天之地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赵村658号

法定代表人:邢保东                 职务:总经理

我局于202573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执行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004号法律文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410743010110009601999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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