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统计局、各乡镇统计站,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合法、审慎、可操作”的原则,创新全县“四上”企业合规统计执法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新乡县统计局制定了《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导向
制定并实施《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
二、适用原则
对于《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依法依规报送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漏报。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有责令改正记录或事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前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说明事项
(一)《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考虑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当事人存在《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情节,同时又存在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四)当事人存在《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情节,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四、施行时间
《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2: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3:新乡县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说明:本清单中的“违法等次”“处罚标准”为《河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中所列“违法等次”“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