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4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不罚决字〔2026〕2号河南雅致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7-22 浏览量: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号

单位名称:河南雅致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6LHEC8R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107国道与胡韦线交叉口印海智谷印刷包装产业园8-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化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经查阅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业类别为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属于简化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于2021年3月5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且排污登记表已于2026年3月4日过期。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七张(共7页),调取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一份(共3页);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4月2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6年4月29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4. 2026年4月29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6年5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6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该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6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0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6年6月2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公司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立即进行了停产,并马上委托第三方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我公司委托河南浩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对我公司废气、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排放标准。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未引发任何环境投诉与不良社会影响。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且已积极整改,恳请贵局依法对我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2.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的,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6.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5,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0+(1000000-200000)×[(1/5)²+(3²+1²+1²+5²+1²+1²)/(5²×6)]×50%=317333,裁量金额为317333元。

经核查,你单位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产并委托第三方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非甲烷总烃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浓度以及噪声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关标准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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