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3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5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5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0号新乡市众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5-15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0

新乡市众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10268259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聚集区远大路

法定代表人:孟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硅酸钙板生产线设备下方水池内有一条直径约6厘米的软管通入车间外水渠,水渠与厂区西北的循环水池相连通,将硅酸钙板生产废水排入该循环水池。循环水池长约6米,宽约3米,深约2.5米,池内水面距地面0.8米,水质呈黑褐色,表面漂浮灰白色悬浮物。水池内有两条直径约6厘米、长约5米的软管,穿过围栏通向水池墙外的土坑,其中一个软管末端为白色塑料硬管排放口,另一个软管排口没入墙外土坑水面以下,现场未排放废水。循环水池墙外的土坑内存有已排放的废水,水面形状不规则,最长处约84米,最宽处约3米,最深处约0.2米,土坑内水体呈黄褐色,表面漂浮灰白色悬浮物,水质与墙内循环水池内水质相似。执法人员调阅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显示单位生产废水要求回用不外排。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现场对废水进行采样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2026年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Y2601125),检测结果为:1#硅酸钙板生产线机器下水PH 13.2、化学需氧量2.83×10³mg/L、氨氮12.9mg/L、总磷1.22mg/L;2#硅酸钙板生产线机器下水管道水PH 7.6、化学需氧量15mg/L、氨氮0.517mg/L、总磷0.17mg/L;3#厂区西北角入池渠PH 9.7、化学需氧量2.54×10³mg/L、氨氮18.6mg/L、总磷0.38mg/L;4#厂区西北角循环水池废水PH 10.3、化学需氧量2.47×10³mg/L、氨氮20.7mg/L、总磷0.24mg/L;5#仓库蓄水池PH 11.4、化学需氧量2.67×10³mg/L、氨氮15.1mg/L、总磷0.29mg/L;6#循环水池墙外土坑废水PH 10.6、化学需氧量2.46×10³mg/L、氨氮13.2mg/L、总磷0.36mg/L;7#循环水池墙外土坑东侧废水PH 10.3、化学需氧量2.23×10³mg/L、氨氮21.3mg/L、总磷0.52mg/L。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Y2601125)送达至新乡市众和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单位安环员宋春平接收并签字确认。

经调查,2026年1月8日8点—9点左右单位将厂区西北角循环水池中储存的硅酸钙板生产废水排入墙外土坑。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生产废水共计约9吨,排污超标状况为:PH值10-11(6#、7#采样点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十九张(共19页);2025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2026年1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Y2601125)、资质证书、采样原始记录一份(32)。以上证据证明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6年1月8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三份(共3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6年1月8日,单位提供年产硅酸钙板1000万平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及批复一份(共13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一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 2026年310日,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厂区西北侧墙外土坑内排放水污染物。

2026年122,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4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4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6号)后,2026年4月2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方事发后迅速整改、未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明显损害,且已完成内容部追责和应急、安全、环保等制度升级。对贵局发现我司的本次违法行为,我司没有异议,积极配合调查。恳请贵局综合考量以上事实以及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对我方从轻、减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3;

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1,2,2,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3²+1²+2²+2²+1²+1²+1²)/(5²×8)]×50%=617500,裁量金额为617500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中的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3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617500元(617500-617500×30%=4322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432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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