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6号河南省兴龙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3-10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16号

河南省兴龙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066146100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鸿泰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7日,我局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交办2025年12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检查时2号涂布机及配料车间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涉VOC治理设施风机未开启,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你单位混合投料、配料车间及2号涂布机正在生产,废气治污设施正在运行,设施风机正常开启。执法人员现场将交办问题照片、视频向你单位环保经理梁爽进行核实,梁爽确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7日进行生产时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正常运行,但配套的风机发生故障未运行,转办问题属实,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及每日环保工作台账等资料,显示你单位配料和涂布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甲醇、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结合交办问题,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配套风机已正常运行,交办问题已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取你单位每日环保工作台账一份(共1页);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一份(共12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6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4. 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6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2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1/5)²+(2²+1²+2²+2²+1²+1²+1²+1²)/(5²×8)]×50%=31250,最终裁量金额为312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