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7号河南新亚热力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1-04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7号

河南新亚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R7MN1T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新亚纸制品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赵治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远程帮扶交办2025年8月12日检查组对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三套自动在线设施(分别建设有各自配套的站房)存在以下问题:(1)DA004自动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DA004号排放口烟尘分析仪采样嘴堵塞,采样流量为0.4m/s,无法正常采样。经清理后,采样流量恢复正常。(2)DA005自动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按照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相关规定,该企业所使用粉尘仪采样设置为跟踪采样(跟踪采样是由烟道流速确定采样流速,两者误差不能大于8%)固定粉尘仪自身无监测烟道流速的功能,所以跟踪采样功能需流速仪向粉尘仪传输流速数据,后方可正常跟踪采样,现场检查时,粉尘仪23号24号口为流速传输接入接口,现场未链接,流速设备未向粉尘仪传输流速数据,导致粉尘仪烟道流速数据为虚假数据,粉尘仪跟踪采样流速为恒值10米/秒,影响采样流速及采样体积,致使最终污染物浓度监测失真。(3)DA006自动在线设备不正常运行:按照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相关规定,该企业所使用粉尘仪采样设置为跟踪采样(跟踪采样是由烟道流速确定采样流速,两者误差不能大于8%)固定粉尘仪自身无监测烟道流速的功能,所以跟踪采样功能需流速仪向粉尘仪传输流速数据,后方可正常跟踪采样,现场检查时,粉尘仪23号24号口为流速传输接入接口,现场未链接,流速设备未向粉尘仪传输流速数据,导致粉尘仪烟道流速数据为虚假数据,粉尘仪跟踪采样流速为恒值10米/秒,影响采样流速及采样体积,致使最终污染物浓度监测失真。”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生态环境部交办的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题,实际责任主体为你单位。现场核查时你单位一台240t/h锅炉正在使用,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其余锅炉未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DA004、DA005、DA006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其中DA004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颗粒物监测仪采样嘴堵塞物已清理,DA005、DA006废气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颗粒物监测仪的23号24号流速传输接入口已连接,烟气颗粒物监测仪控制面板显示烟道流速设备向烟气颗粒物监测仪传输流速数据恢复正常,跟踪采样流速值(vm)10.6,流速测量值(vext)10.6;跟踪采样流速值(vm)7.4,流速测量值(vext)7.3。执法人员现场调阅2025年8月6日第三方运维单位河南瑞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维护内容显示DA004、DA005、DA006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无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你单位经理刘雪航现场对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进行确认属实,无异议。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材料一份(共4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张(共12页),你单位提供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复印件份(共9页)、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份(共1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第三方运维单位河南瑞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三份(共2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7页)、锅炉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三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锅炉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情况

4.2025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考勤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2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2月10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5年12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0700环听通字〔20254号)。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申请撤销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采样方式不符合技术规定,裁量等级:3;

2.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

3.企业规模: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3,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3/5)²+(4²+1²+3²+1²+1²)/(5²×5)]×50%=72560,最终裁量金额为725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7256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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