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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5-001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成文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0号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11-25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30号

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9831749U

地址:新乡市火车南站(翟坡镇)

法定代表人:王艳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不符,该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一期工程自主验收,完成一条电镀镀镍生产线验收,实际建设4条镀镍生产线,其余3条电镀镀镍生产线未验先投;2号生产线正常生产,环评要求电镀生产线均二次密闭,实际生产时未进行二次密闭。现场酸雾明显刺眼刺鼻。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针对交办的你单位“实际建设4条镀镍生产线,其余3条电镀镀镍生产线未验先投”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评报告及验收相关材料,显示你单位年产6000吨电镀金属件技改项目环评批复为4条镀镍生产线,其中电镀车间1、电镀车间2各两条生产线;一期工程已于2024年10月22日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时电镀车间1已闲置,电镀车间2分为1号车间和2号车间,一期验收的为1号车间的一条生产线。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建成4条电镀滚镀镍生产线,均位于电镀车间2内,其中未验收的3条生产线为电镀车间2的2号车间内,电镀车间1已拆除。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均已建成,其中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套酸雾吸收塔,1号车间一条生产线配套一套,2号车间三条生产线共用一套;4条生产线均二次密闭;含镍、含铬废水及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在一期工程验收时处理能力已满足4条电镀生产线处理能力。现场检查时2车间3条电镀滚镀生产线未生产,3条生产线上均挂载有钢带,镀槽均内有电镀液。2车间地面上存放有5个托盘,托盘内堆存有不同型号的镀镍钢带成品,每个托盘堆存约100kg成品,共计约500kg。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提供加工合同、2号车间生产记录、销售发票等相关材料,显示你单位2号车间3条电镀滚镀镍生产线自2025年7月15日至8月6日根据订单进行了镀镍钢带生产,产量共计约6.5吨,已销售约6吨。你单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针对交办的你单位2号生产线“实际生产时未进行二次密闭”问题,经核查,2号生产线即你单位2号车间,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生产线上配备的二次密闭推拉门已全部关闭,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张(共6页)、2车间生产视频证据光盘一张;你单位提供钢带、钢壳加工合同两份(共4页)、2车间生产记录一份(共2页)、购销发票一份(共1页);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提供新乡市齐鑫塑料工艺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电镀金属件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及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份(共38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20号),责令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2025年9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生产,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721环罚告字202530),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11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发现违法问题后,我公司一方面积极配合,立即停止2车间的所有生产,在生产期间,废气、废水设施稳定运行,在线水检测数据正常,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恳请贵局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2.排放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裁量等级:5;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裁量等级:3;

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0+(1000000-200000)×[(3/5)²+(5²+3²+1²+1²+1²+1²)/(5²×6)]×50%=445333,裁量金额为445333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在违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中的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356266元(445333-445333×20%=35626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拾伍万陆仟贰佰陆拾陆元整(356266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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