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表[2025]02号关于《绿健园(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吨蛋白粉、305吨膏滋生产线及年产300吨口服液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25-02-17 浏览量:
绿健园(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世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杜献梅(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410352014411801001049)主持编制的《绿健园(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吨蛋白粉、305吨膏滋生产线及年产300吨口服液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青年路782号建设年产1000吨蛋白粉、305吨膏滋生产线及年产300吨口服液生产线技改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醇提取线工艺废气、水提醇沉线工艺废气、精馏回收塔废气和乙醇储罐产生的乙醇挥发气,以上废气密闭管道收集后,合用1套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120mg/m3、10kg/h(15m高排气筒)的标准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附件1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要求。本项目蛋白粉生产线过筛工序灌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车间收集后,通过洁净车间新风系统处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提取生产线会产生中药材异味和乙醇无组织废气,经采取封闭车间等措施,预计颗粒物、乙醇挥发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厂界排放浓度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能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企业厂界标准值0.5mg/m3)的要求,也能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附件2其他企业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2.0mg/m3)的要求,中药材异味预计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臭气浓度20无量纲)。
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7814t/a、SO20.3061t/a、NOx1.5266t/a、VOCs0.8826t/a、COD1.8385t/a、NH3-N0.0919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