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9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新环书[2025]01号关于《新乡市锐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3-甲基-4-硝基苯甲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25-01-09 浏览量:

新乡市锐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乡市世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杜献梅(资格证书编号:20201103541000000010)编制的《新乡市锐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3-甲基-4-硝基苯甲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大召营镇文营村西-锐捷化工厂内建设新乡市锐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3-甲基-4-硝基苯甲酸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3-甲基-4-硝基苯甲酸及附属设施。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全厂废水污染源主要为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水站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水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设备清洗废水采用臭氧氧化预处理后,与地面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一同进入生化处理设施(调节+SBR+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后与循环水站废水、纯水制水站浓水一同进入暂存池,再经深度处理设施(砂滤+碳滤+反渗透+蒸发)处理后进入清水池,全部回用于四级富氧酸吸收、三级碱喷淋塔补水。本项目废水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12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均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燃气锅炉:颗粒物5mg/m³、二氧化硫10mg/m³和氮氧化物30mg/m³的标准要求。

  氧化反应四级富氧酸吸收尾气、酸析、烘干、硝酸储罐废气统一进入三级碱喷淋预处理,蒸馏浓缩废气采用深冷1#预处理,以上废气与萃取废气、压滤废气、其他罐区废气(二甲苯、2,4-二甲基硝基苯)进入“深冷2#”处理,再与危废贮存库废气统一进入“活性炭吸/脱附-深冷3#”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2排放。NOx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Ox240mg/m3、1.3kg/h、20m高排气筒),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m3、17kg/h,二甲苯70mg/m3、1.7kg/h,20m高排气筒)、《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行业(非甲烷总烃80mg/m3、甲苯与二甲苯合计3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30mg/m3)。

  包装、片碱投料废气采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120mg/m3、5.9kg/h,20m高排气筒)、《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涉气工业企业(颗粒物10mg/m3)。

  污水处理站和污泥间产生的恶臭废气采用“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2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0m高排气筒,有组织硫化氢:0.58kg/h、有组织氨:8.7kg/h、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m3、17kg/h,20m高排气筒)、《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行业(非甲烷总烃80mg/m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30mg/m3)。

  3.对高噪音设备采取减振、厂房密闭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控制,危废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控制。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项目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85t/a、二氧化硫0.1049t/a、氮氧化物8.9392t/a、VOCs0.4492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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