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乡县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指引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25-04-17 浏览量:

  县直各部门: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流程和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局对《2024年新乡县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指引》进行了梳理更新,供大家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采购市场环境方面

  (一)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

  严禁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各单位要持续常态化清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向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持续开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政策排查,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外地、外省、外资企业的行为。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措施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避免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采购文件在发布前,采购单位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书面审查结论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发布。

  (三)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二、采购流程方面

  (一)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追加或调整的,及时与业务科室联系进行调整。

  采购人可在项目预算申报前开展政府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同时期成交信息,并将需求调查情况作为预算申报参考依据。

  (二)中小企业“应面尽面”,价格扣除执行上限标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各项规定,落实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需在采购计划备案前单独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对于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算下达后各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建立台账,明确具体项目或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执行20%价格扣除(工程类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6%(工程项目为2%)。

  (三)开展绿色建材采购

  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在工程项目中,采取优先采购、加分等措施,加大对绿色建材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提升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例,扩大政府采购绿色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

  (四)采购意向尽早公开

  采购人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采购公告)至少30日前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预算部门“二上”内容为依据。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五)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由发改部门认定),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采购限额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六)认真开展需求论证或需求调查和审查

  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需要进行需求调查、需求审查的项目,县级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需在系统上传经审核确认的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审查资料(可参照新乡市需求范本)。除开展需求调查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均要开展需求论证和公示。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四种情形必须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8.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七)免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任何没有依据的费用。特别强调的是,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

  (八)执行预付款制度,加大首付款比例

  对适宜采取预付款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落实预付款政策,原则上不低于30%,中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不低于50%。除执行预付款政策项目外,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中标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不低于70%。

  (九)及时进行计划备案

  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21〕9号)(可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下载)要求,在采购计划备案时上传新财购〔2021〕9号文件“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扫描件。其中:

  1.年度预算下达至“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

  采购单位经办岗,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备案(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同时上传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采购单位内部审核岗、主管单位审核岗(如有),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后,进入本单位“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采购资金的指标挂接。指标挂接成功后,即可生成采购计划编号,进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备注:可在电子化采购系统“监督管理-在线培训”视频学习或登录“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操作指南”,下载内部审核岗设置、操作具体流程培训视频等进行学习。

  关于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挂接指标的具体操作流程,可登录“新乡市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河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业务对接培训手册》参考学习。

  2.年度预算下达前

  对于年度预算未下达,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首先,提供经业务科室盖章确认的书面资金情况说明原件或复印件向政府采购科备案;其次,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计划管理-特殊计划备案”模块,按“无预算”情形申报采购计划,同时上传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资金情况说明(经业务科室盖章确认)扫描件。

  特别注意:此类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后,在申请资金支付阶段,仍需要重新在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资金指标挂接,方可在线进行资金支付。

  (十)尽快进场交易,减少供应商资料提供

  凡在“新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已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备案的项目,应在20日内完成进场、采购公告发布。

  按照《关于市本级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试行)》(新财购〔2021〕13号)文件要求,对于适合采用“信用承诺制”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诺,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最大限度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为加强供应商诚信履约,在采购文件中事先告知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诚信履约,防范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行为的发生。

  (十一)专家抽取全线上,远程异地评审常态化

  采购人应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新乡市政府采购网-操作指南”中的《关于新乡市本级、区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实行电子采购系统自动抽取的通知》(2024年6月25日网上发布)要求,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按要求格式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动实现进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常态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鼓励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抽取专家,开标当日专家到达时间可选择8:30分或9:00(市、县远程异地评标选择根据副场地的距离远近,可选择9:30或10:00及以后)。开标当日电子采购系统于7:30分进行自动抽取。出现系统抽取问题的,代理机构需在8点及时电话告知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大幅压缩标后环节时间

  在评审结束后当天或一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发出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结果公告。告知供应商未中标原因、评审得分和排序,并予以书面记录。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后当天完成合同公告备案。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超期签订的合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合同备案时提交资料:“主文件”上传合同清晰扫描件并对外公开;“附件”上传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

  对于网上商城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自动进行;其中,合同备案需要对订单点击“验收”后,合同自动备案。

  (十三)积极推广“政采贷”

  扩大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规模,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做到每个项目宣传告知“全覆盖”,在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多环节向供应商进行政策宣传。除小额零星项目外,尽可能开展“政采贷”业务,发掘政策潜力,切实缓解供应商融资难题。

  (十四)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履约验收机制,制定验收方案,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时间、方法、内容及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简化验收程序。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一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及时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履约验收需按照制定验收方案、发出验收邀请、出具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信息网上公示的基本流程,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要注明违反采购合同的具体事项。其中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十五)按时进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合同资金直接支付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的银行账户。符合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及时支付合同资金,原则上应自供应商开具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应当按约定条款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十六)强化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应用

  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信用评价功能,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百分制打分评价。同时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信用评价,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财政部门将定期汇总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使用。

  (十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采购人应依法保管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单、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查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并分项目、按时间顺序、采购情况等做好采购信息的统计工作。

  (十八)当好“首席服务员”

  采购人要切实发扬“店小二”精神,对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定期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回访工作,了解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使用情况、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在支付方面的评价等,分析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迅速处理落实,同时定期向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监督和管理方面

  (一)强化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

  (二)做好质疑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鼓励提高质疑答复效率,对不需经过论证即可作出判断的质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应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内容全面、意见明确,不得出现答复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敷衍了事、答非所问、内容不全等情况。

  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采购人应当依照“新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嵌入的采购公告模式内容,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存在敏感词汇。采购文件应按法定时间和便捷途径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四)规范代理机构选择和管理

  规范代理费用收取,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代理费用收取要求,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采购人应加强对选取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避免出现代理机构乱收费和损害供应商权益的情况。

  四、电子化采购方面

  力争线上交易“全覆盖”,所有能进场和线上交易的项目原则上均要进场电子化交易。

  以上内容与最新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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