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4-09 浏览量:
经核查,新乡市高新区朗公庙镇张立卫货运经营部所属营运车辆豫GJ3310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以上,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截至2026年4月9日,未收到陈述申辩。现依法注销所涉车辆《道路运输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涉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在10日内上缴《道路运输证》。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乡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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