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的公告
来源: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6-03-27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之规定,结合新乡县实际情况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禁止区域:金融路(青年路至寿和街)以北,海伦大道(青年路至中央大道)以南,青年路(海伦大道至21号桥)以东,黄河大道(龙泉桥至21号桥)、寿和街(文昌路至金融路)以西,心连心大道全段范围内划定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在该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露天烧烤食品,也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监督举报: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露天烧烤行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4. 实施时间: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露天烧烤管理工作,共同为改善新乡县大气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新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