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河南宸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网络诈骗
来信人:
彭智宏
来信日期:
2025年10月12日
信件编号:
13107240960340162927556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姓名:彭忠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5.12.11
民族:汉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洪本部78号305室
联系方式:15659466286
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512110019
被告信息
姓名:河南宸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商务中心17楼1718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骗款项人民币 [186000] 元,并支付自转账之日(例如:202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建议注明利率计算标准,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应该是通过厦门公园,网络平台、微信群结识。被告虚构 其编造的事实,如投资理财项目,并以 伪造文件、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由于报案人是一名厦门本地普通的69岁的上班族退休老人,生活朴素,没有做任何生意和投资,由于年龄原因导致被诱骗和误转帐,于2025.4.17误转帐或被诈骗,由于家庭矛盾心理压力因其突发心梗已经去世,所以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取了原告的财物,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基于此错误认识,原告于 [2025年4月21日] 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名下账户(账号:8111101012101979400)支付了人民币 [186000] 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原告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证据及证据来源:
1.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
该笔付款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收取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还款项,均被其拒绝。
---河南宸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包括报案人在内的大量投资者)吸收资金,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报案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部门:
新乡县公安局
答复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答复内容:
彭忠民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您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打通,因此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类事项,建议您通过当地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新乡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