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协调解决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档案技术服务费
来信人:
罗晓东
来信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信件编号:
20241120084229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协调解决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档案技术服务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内容:
罗先生:
你好,你的“协调解决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档案技术服务费”来信收悉,据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为:2021年1月28日,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经询价,确定新乡市捷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服务商,进行南水北调调蓄工程档案归档整理服务工作,签订了档案整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5日内支付乙方30000元预付款;工作开始3个月后,因甲方资料提供不齐全而导致档案汇总工作无法进行,支付至8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完成档案整理服务。截至2021年7月底,乙方共整理档案1118册。
2024年3月7日,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组织召开了新乡市南水北调调蓄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要求,2024年5月底完成工程档案初验收,6月底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新乡县调蓄工程办公室要求乙方进场继续整理档案,但乙方要求必须再支付50000元后,才能进场。同时,县调蓄工程办公室邀请县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乙方已整理的档案进行审核,发现与市档案局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需要整改的内容较多,不能通过新乡市南水北调调蓄工程市级档案专项验收,整个档案整理工作陷入停顿状态。
县调蓄工程办公室经咨询县司法局律师,律师建议: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原付乙方30000元不予退回,终止原《档案整理服务协议》。经县调蓄工程办公室与乙方协商,同意解除原《档案整理服务协议》,县调蓄工程办公室已支付的叁万元整(30000.00元)预付款乙方不再退还。
2024年3月26日,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乡市捷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服务合同。你本人与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任何协议,你与新乡市捷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纠纷,建议你走法律渠道解决!
回复单位: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好,你的“协调解决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档案技术服务费”来信收悉,据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为:2021年1月28日,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经询价,确定新乡市捷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服务商,进行南水北调调蓄工程档案归档整理服务工作,签订了档案整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5日内支付乙方30000元预付款;工作开始3个月后,因甲方资料提供不齐全而导致档案汇总工作无法进行,支付至80000元;2021年5月1日前完成档案整理服务。截至2021年7月底,乙方共整理档案1118册。
2024年3月7日,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组织召开了新乡市南水北调调蓄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要求,2024年5月底完成工程档案初验收,6月底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新乡县调蓄工程办公室要求乙方进场继续整理档案,但乙方要求必须再支付50000元后,才能进场。同时,县调蓄工程办公室邀请县档案馆工作人员对乙方已整理的档案进行审核,发现与市档案局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需要整改的内容较多,不能通过新乡市南水北调调蓄工程市级档案专项验收,整个档案整理工作陷入停顿状态。
县调蓄工程办公室经咨询县司法局律师,律师建议: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原付乙方30000元不予退回,终止原《档案整理服务协议》。经县调蓄工程办公室与乙方协商,同意解除原《档案整理服务协议》,县调蓄工程办公室已支付的叁万元整(30000.00元)预付款乙方不再退还。
2024年3月26日,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乡市捷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服务合同。你本人与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无任何协议,你与新乡市捷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纠纷,建议你走法律渠道解决!
回复单位:新乡县南水北调调蓄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