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新乡县乐口福食品厂
								来信人:
									刘女士
									来信日期:
									2020年09月19日
									信件编号:
									20200919074929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被举报人:新乡县乐口福食品厂、地址:新乡县七里营七五村开发区、电话:13072680039
本人于2020年9月12日在红旗超市北诗店购买到的 “栗百味 老五仁 月饼”3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72100354、执行标准:GB/T19855-2015、生产日期:2020.8.8,保质期:120天、)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内食品添加剂明显添加(无铝泡打粉)、该产品只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泡打粉”而没有标注功能名称、或其标注通用名称的同时没有标注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范围:不是所有泡打粉都可以添加在膨化食品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告知 保留购物票据、产品实物)
								本人于2020年9月12日在红旗超市北诗店购买到的 “栗百味 老五仁 月饼”3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72100354、执行标准:GB/T19855-2015、生产日期:2020.8.8,保质期:120天、)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内食品添加剂明显添加(无铝泡打粉)、该产品只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泡打粉”而没有标注功能名称、或其标注通用名称的同时没有标注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使用范围:不是所有泡打粉都可以添加在膨化食品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七)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告知 保留购物票据、产品实物)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部门: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日期:
									2020年10月09日
								答复内容:
									关于对2020年9月27日收到县局转来对县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回复,收到县局转来的通知单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让当事人提供了被举报的同批次的产品,并进行了对比检查核实,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包装标签标示齐全。举报人举报情况不实。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微信
微信
				 移动版
移动版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