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宅基地盖房
								来信人:
									王举胜
									来信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信件编号:
									20191113100827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村新批的宅基地,村里和乡政府说不让盖,而我在村庄里又没有房子,不让盖房子国家有什么文件或者规定吗?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村新批的宅基地,村里和乡政府说不让盖,而我在村庄里又没有房子,不让盖房子国家有什么文件或者规定吗?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部门:
									翟坡镇人民政府
									
									答复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答复内容:
									关于翟坡镇东营村村民咨询农村宅基地盖房相关问题的
回 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信访群众宅基地只通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方划,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此,群众反映的地块位置位于翟坡镇东营村村东,现状为耕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翟坡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回 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信访群众宅基地只通过东营村村民委员会方划,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此,群众反映的地块位置位于翟坡镇东营村村东,现状为耕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翟坡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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