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文〔2025〕17号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5-06-19 浏览量:36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清理背景

为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及上级文件要求,县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了全面清理工作,现需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清理依据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经清理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清理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

三、清理范围

2025年3月1日前全县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1.《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8〕10号)等2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0〕38号)等14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解读机关:新乡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373-5618919



相关阅读:

新政202517号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政文〔2025〕17号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图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