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5-000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4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有效性: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1环不罚决字〔2025〕2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5-03-21 15:40 浏览量:10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不罚决字〔2025〕2号

  河南心兴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7PEUA88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经二路北段11号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通生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市于2024年11月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1月17日0时解除。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三聚氰胺树脂生产线停4套反应釜(共8套);甲醛生产线停1台甲醇泵、2台空气悬浮风机(共2台甲醇泵、4台空气悬浮风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你单位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问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中央控制室中控曲线图,中控显示:3台空气悬浮风机在11月8日0时起至11月11日,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进一步调阅了该公司甲醛岗位生产交接班台账,台账中详细记录了甲醛的产量,11月8、9、10、11日产量均与6、7日产量相当,证实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2024年11月17日你单位提出申诉,12月16日我局接到申诉结果要求立案查处。

  2024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环保部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甲醛项目生产区共4台空气悬浮风机,2台甲醇泵;氨基树脂项目共8台反应釜。现场检查时,甲醛项目2台空气悬浮风机和1台甲醇泵正在运行;氨基树脂项目4台反应釜正在运行,配套的治污设施运行正常。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甲醛岗位生产交接班台账,显示11月6日、7日橙色预警前产量分别是:662.188t、663.239t,预警期间11月8日至13日产量分别是:344.256t、343.71t、349.048t、347.741t、347.333t、344.77t。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中控机空气悬浮风机运行趋势图,显示你单位在11月8日0时至11月12日14时橙色预警期间,甲醛项目3台空气悬浮风机均正常运行,1台空气悬浮风机未运行;11月12日14时至11月16日24时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2台空气悬浮风机停止运行。你单位中控机运行正常,中控机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显示11月6日至13日甲醇排放量分别为:0.927kg、0.927kg、0.802kg、0.511kg、0.431kg、0.433kg、0.543kg、0.145kg;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分别为:4.582kg、6.301kg、3.131kg、3.763kg、2.576kg、1.769kg、5.357kg、0.563kg。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限产措施,2024年11月12日14时后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七张(共7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9页),调取你单位甲醛岗位生产交接班台账一份(共8页)、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一份(共1页)、甲醛装置操作规程及甲醛系统甲醇浓度趋势图一份(共10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印发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77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2024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新环委办〔2024〕80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及照片材料一份(共3页)、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清单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执行限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4年12月21日,你单位提供甲醇下游深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8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4.2024年12月21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3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3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我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后由于生产安全原因才开启了1台空气悬浮风机;在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现场检查前,我单位2台风机已按管控要求停机到位,违反管控的行为已改正;在11月8日-11月11日期间,我单位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比正常生产负荷情况下降达70.7%、58.75%,未造成危害后果。特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l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3,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20000+(200000-20000)×[(3/5)²+(1²+1²+2²+3²+1²)/(5²×5)]×50%=63920,裁量金额为63920元。

  经复核,你单位在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由于生产安全原因另外开启1台空气悬浮风机,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改正,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降幅较大,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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