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及实施主体。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主体,包括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以及为养殖场提供免疫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2000头、肉牛200头、奶牛100头、羊500只、禽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自愿放弃“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需签订《承诺书》,依法履行防疫责任。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如要开展“先打后补”,参照规模养殖场实施。对暂不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继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供应疫苗。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必须符合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同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申请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条件。
(二)补助时限。“先打后补”周期按年度核算。2024年补助统计截止到2025年3月10日;养殖场户需在2024年10月30日前,通过“牧运通”手机APP填报提交2024年度“先打后补”资质申请。从2025年起,补助统计时段为当年3月11日至下年度3月10日,资质申请时间为当年3月10日前。
(三)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4种国家、省和我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对拟开展非免疫净化无疫创建,或经过评估达到净化无疫标准的4种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逐级向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停止免疫,由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检疫出证程序。
(四)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依照连续全饲养周期和非连续全饲养周期分别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在一个核算周期内无法出栏的蛋用、奶用等畜禽补贴测算参考连续全饲养周期公式进行测算;在一个核算周期内可以出栏的畜禽补贴测算参考非连续全饲养周期公式进行测算。
同批次畜禽免疫单一病种疫苗年度补助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头份)×单次免疫剂量×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非连续全饲养周期畜禽补助金额(元)=疫苗补助价格(元/毫升/头份)×单次免疫剂量×免疫计数。
(五)补助测算
1.免疫次数。参照每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推荐免疫程序测算,适时调整。连续全饲养周期的同批次畜禽免疫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推荐免疫程序规定。
2.疫苗补助价格。本文件疫苗补助价格参考2024年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禽强制免疫政府采购疫苗价格规定如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0.3元/ml;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元/ml;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2元/头份,小反刍兽疫活疫苗0.6元/头份;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株)0.5元/头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的符合当年省、市、县免疫计划要求的其它株型疫苗价格参考省农业农村厅政府采购疫苗价格执行。2024年以后,疫苗补助价格的确准依据当年省、市、县疫苗政府采购价格适时调整。
3.免疫计数。免疫商品猪、肉牛、羊、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的产地检疫数量计数。免疫奶牛、种畜禽和蛋禽数量,原则上以每个核定年度存栏数量计数。上述数据分别与“先打后补”系统核定的养殖场户“免疫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比较,取最小值核定免疫计数。免疫剂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测算。
4.强制免疫病种计算细则
(1)高致病性禽流感
2-5周龄鸡:补助金额(元)=0.3元×0.3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5周龄以上鸡:补助金额(元)=0.3元×0.5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2-5周龄鸭和鹅:补助金额(元)=0.3元×0.5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5周龄以上鸭和鹅:补助金额(元)=0.3元×1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鹌鹑、鸽子:补助金额(元)=0.3元×0.3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2)口蹄疫
猪、牛:补助金额(元)=1元×2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羊:补助金额(元)=1元×1毫升×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3)小反刍兽疫
羊:补助金额(元)=0.6元×1头份×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4)布鲁氏菌病
以S2疫苗口服免疫计量:
羊:补助金额(元)=0.5元×1头份×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牛:补助金额(元)=0.5元×5头份×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猪:补助金额(元)=0.5元×4头份×免疫次数×免疫计数
(猪口服口蹄疫每头2头份,间隔1个月,再口服一次作为一次免疫计数)。
(六)免疫评价。以县级监督抽检为主、省市级飞行抽检为辅,通过实施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春秋季防疫检查、专项监测等方式,强化“先打后补”场户强制免疫效果的抽检。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养殖存栏数量达到猪5000头、牛1000头、羊2000只、禽50000只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通过自建实验室或者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一个年度至少提供1次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并对检测评价真实性负责。自建实验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比对和认定。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其他养殖场户,由县级疫控机构或由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结合春秋防开展抽检评价,其中的规模养殖场全年抽检比例不得少于25%(后续如果上级要求“先打后补”补助对象扩大至散养户时,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并明确专人于抽检结果出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先打后补”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并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免所需疫苗费用由养殖场户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免的,不予发放本年度补助资金。
(七)经费管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畜禽饲养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至我县的资金,根据“先打后补”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县级财政当年实际情况安排“先打后补”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对在本县内设有多个养殖场的养殖企业(集团),“先打后补”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对承接“先打后补”的第三方免疫服务组织,以事定补,包干使用。以县为单位封顶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实行总量限额管理,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动物防疫工作。
具体补助标准限额依据当年中央、省下达的切块资金以及县财政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确定。我县严格按照“谁免疫、补给谁”的原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