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城市综合执法局汽车违规停车但未发短信提醒直接开处罚的申诉
来信人:
梁亚浩
来信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信件编号:
20241226171625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4年12月26日约中午11:30将车牌号为豫GFA8889的小型汽车停于小区门口(心连心大道新安小区),门口并未画有停车位,故在中午12:19被新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开出违停罚单,告知单编号为XXCG001ED45F3但由于该执法单位并未提前10或15分钟发短信告知我挪动车辆就直接开处罚单,我认为并不合理,故提出申诉,我尝试拨打新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电话也未打通。故在此寻求帮助,谢谢。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梁亚浩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我局调查核实,您的车牌号为豫GFA8889的小型汽车于2024年12月26日12时19分在心连心大道停放于人行道与绿地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您的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与绿地之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下达了违停告知单。
    
     二、新乡市区和新乡县实际情况不同,市区车辆数量庞大,车位紧张;而新乡县车辆数量相对较少,停车位也相对宽裕,车主在附近就可以找到车位。违停短信提醒10分钟或15分钟内纠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各地区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这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结合我县目前实际情况,暂未实行短信提醒!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单位: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