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新乡县信访复查科的投诉
来信人:
徐超
来信日期:
2024年12月21日
信件编号:
20241221002132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4年12月20日给新乡县复查科工作人员郭亚磊打电话沟通信访复查事项,了解信访复查程序。询问工作流程。郭亚磊对于本人的问题,没有回复。只是一味强调自己要去开会,有问题,让本人再次提出复查申请。
    本人考虑减少政府的行政资源浪费,才电话沟复查科通郭亚磊先生。故此投诉郭亚磊工作有问题,面对信访人的诉求不正面回应,要求再次提出复查,浪费国家行政资源。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徐超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2024年12月20日给新乡县信访局复查科工作人员郭亚磊打电话未正面回应您诉求等问题答复如下:
    
     2024年12月20日下午3:13分,信访人徐超拨打县信访局复查科工作人员电话,20分40秒的通话中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正面回答您的问题,不存在对您问题未回复情况。
    
     2024年10月18日,您因对新乡县大召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412024071949685)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经审查,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明确,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将该信访事项退回新乡县大召营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2024年12月13日大召营镇政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书,并将新的信访处理意见书送达到您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同时依据《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一项:“申请人必须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如果您对大召营镇政府出具的新的处理意见书不服,请您及时提出复查申请。
    
    回复单位:新乡县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