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00-2024-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表[2024]42号关于《河南晶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4-09-10 09:28 浏览量:5

  河南晶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612)主持编制的《河南晶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大召营镇文召路西段建设河南晶瑞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环保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玻璃窑炉废气采用炉内纯氧燃烧+SNCR脱硝+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500mg/m3;氨8mg/m3)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颗粒物15mg/m3;SO250mg/m3;NOx200mg/m3;氨8mg/m3)。

  退火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电子玻璃、玻璃棉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颗粒物15mg/m3;SO250mg/m3;NOx200mg/m3)。

  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15m高排气筒)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0.5mg/m3。

  2.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44t/a、NH3-N0.0144t/a、颗粒物0.3076t/a、SO21.5t/a、NOX11.2195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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