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时间:2024-12-16 浏览量:41

  第一条 按照省委对市县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新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为新乡县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第三条 新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任务是: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受理、场地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三)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

  (四)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工作条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信息网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负责投标(竞买)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工作;

  (七)承担各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主要任务,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后勤保障等一切事务;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组织人事等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投标(竞买)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管理股。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网站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以委托代理形式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公告和文件、变更答疑补充文件的受理及发布,提供场所预约、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服务;

  (三)交易一股。负责以委托代理形式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对项目进场交易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进场交易的公告、文件、变更答疑补充文件的受理及发布,提供场所预约、交易组织、结果公示等服务。

  (四)交易二股。负责各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受理登记,为交易环节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组织场内交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成交鉴证、培训指导等;承担各乡(镇)农村综合产权场内交易业务指导。

  (五)交易管理股。负责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服务及抽取终端维护工作;负责评标区域的秩序维护管理,监控室、集中监督室使用管理;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新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编制18名,其中:单位领导职数1正2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中心请示经批复后,于30个工作日内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登记有关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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