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投诉新乡县人民医院违约偿还进入债务的投诉
来信人:
姜子昊
来信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信件编号:
20241211140813
信件类型:
感谢
信件内容:
致:新乡县人民政府、李绍青县长暨各位领导
贵县下辖新乡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于2019年11月22日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PAZLDC0100551-WD-01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合同”),剩余贷款总额5329001.60元。
上述合同自2019年11月签订以来,人民医院还款记录一直良好,从未出现过还款逾期等不良记录。
然而,自2024年9月11日起,人民医院即开始拖欠我司委贷合同项下贷款,截至本函落款之日,逾期金额已累计3期共39万余元。
委贷合同逾期,属金融债务违约,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债务加速到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可同步触发上报金融征信、诉讼保全执行等相关措施。
对于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放任债务持续违约的失信行为,我司深表遗憾,其本质是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信用意识和担当意识缺失进而危害地方营商环境建设,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后续势必引发人民医院经营状况下行、民众就医环境恶化、负面舆情爆发乃至涉访涉诉等一系列问题。
有鉴于此,我司特向贵县发出本函,并郑重声明:
1、敦请李绍青县长暨各位领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主要领导信用意识和担当意识缺失进而危害地方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予以纠正;
2、敦请李绍青县长暨各位领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3、若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相关领导仍旧推诿塞责,拒不支付2024年9月以来的到期贷款,我司将保留向上级党政机关继续进行投诉、上访的权利。
综上,敦请贵县政府、李绍青市长暨各位领导督促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立即采取有效行动,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医院涉诉及执行等不利后果以及地方营商环境恶化、地方资信不良、负面舆情爆发、违约金持续提高等潜在严重后果。
特此函告,顺致政祺。
贵县下辖新乡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于2019年11月22日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PAZLDC0100551-WD-01的《委托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贷合同”),剩余贷款总额5329001.60元。
上述合同自2019年11月签订以来,人民医院还款记录一直良好,从未出现过还款逾期等不良记录。
然而,自2024年9月11日起,人民医院即开始拖欠我司委贷合同项下贷款,截至本函落款之日,逾期金额已累计3期共39万余元。
委贷合同逾期,属金融债务违约,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债务加速到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可同步触发上报金融征信、诉讼保全执行等相关措施。
对于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放任债务持续违约的失信行为,我司深表遗憾,其本质是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信用意识和担当意识缺失进而危害地方营商环境建设,若不及时加以纠正,后续势必引发人民医院经营状况下行、民众就医环境恶化、负面舆情爆发乃至涉访涉诉等一系列问题。
有鉴于此,我司特向贵县发出本函,并郑重声明:
1、敦请李绍青县长暨各位领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主要领导信用意识和担当意识缺失进而危害地方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予以纠正;
2、敦请李绍青县长暨各位领导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指导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3、若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相关领导仍旧推诿塞责,拒不支付2024年9月以来的到期贷款,我司将保留向上级党政机关继续进行投诉、上访的权利。
综上,敦请贵县政府、李绍青市长暨各位领导督促新乡县卫健委及人民医院立即采取有效行动,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医院涉诉及执行等不利后果以及地方营商环境恶化、地方资信不良、负面舆情爆发、违约金持续提高等潜在严重后果。
特此函告,顺致政祺。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姜先生:
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答复:
县人民医院始终有按时还款的意愿,不存在故意不支付债务或者逃避债务的责任,但因县人民医院现在处于“无力偿还”的困境。目前,县人民医院正与贵公司协商展期还款事宜,已达成初步协议方案,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单位: 新乡县卫健委
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答复:
县人民医院始终有按时还款的意愿,不存在故意不支付债务或者逃避债务的责任,但因县人民医院现在处于“无力偿还”的困境。目前,县人民医院正与贵公司协商展期还款事宜,已达成初步协议方案,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单位: 新乡县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