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阅卷申请书
来信人:
洪梓良
来信日期:
2024年10月27日
信件编号:
20241027230515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转新乡县司法局
    洪梓良不服被申请人(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号:新复受字〔2024〕120号)
    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给贵机关的全部答复证据材料,因此行政复议属外省申请的,故无法去现场查阅复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同时本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希望复议办通过电子邮箱或者可以邮寄的方式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予于同意!谢谢,
    如无法同意或您机关认为没有此规定或者没有此邮寄义务的,请在此信访投诉件中回复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
    电子邮箱:(1666819099@qq.com)
    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洪梓良先生: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您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新乡县人民政府转交新乡县司法局的阅卷申请书收悉,我局已于2024年11月6日将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洪梓良行政复议一案的证据材料PDF版发至电子邮箱1666819099@qq.com。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新乡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