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4号
新乡县合河永丰线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0QQKX4A
地址:合河乡贾桥开发区
经营者:刘桂香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3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生产车间东侧酸洗线出料口皮帘未完全密闭,中间有部分皮帘处于打开状态,存在酸洗废气未完全收集现象,在生产车间能闻到酸味。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镀锌、拔丝制钉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你单位与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隶属关系。
4.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4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代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 (5²×7)]×50%=2720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财务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财务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