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基准标准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社会保险中心 时间:2024-08-26 浏览量:10

  李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员工社保缴费基准标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中心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迅速召开党支部支委会专题研究您提出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规定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豫政[2020]25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拔,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自2020年10月1日起,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豫政[2020]25号)规定,基金管理实现了全省“七统一”即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激励约束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其中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包括统一缴费基数政策。统一缴费基数政策指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使用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费基数申报自新冠疫情以来,实行承诺制申报,由单位自主申报。社保基数的申报,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不能应高调低,也不能应低调高。不如实申报,单位领导和有关经办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作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政策制定权,但以优良的作风为我县社会各界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我们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对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希望今后加强对社会保险法贯彻执行过程,各类企业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监督和县社会保险中心工作的监督,推动我县社会保险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和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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