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1号
新乡市诚信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49240401H
地址: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聂本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6号),我市决定2023年12月24日18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焊接工序停产,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红色预警管控未解除,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1名工人正在对振动筛芯进行焊接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未按红色预警管控要求对焊接工序进行停产减排,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8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2023年12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10日制作补充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红色预警管控期间违法生产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3年12月29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验收各1份、人员花名册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排污登记手续齐全、环评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单位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
2024年1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9号)后,2024年1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未提出陈述、申辩。在听证申请中认为,你单位违法时间短,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2024年2月19日9时,在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就你单位2023年12月28日未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要求实施停产一案举行了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要求实施停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红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0000+(200000-20000)x[(5/5)2+(12+12+12+22+12)/(5x52)]x 50%=115760元。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公开举行听证,根据听证会质证情况和对你单位2023年8月、9月和12月的用电量综合判断,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2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的听证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115760元)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7日